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应急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顺利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应急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预算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用法定采购方式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应急采购行为;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用学校自行采购方式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应急采购行为。应急采购只适用于在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应急采购仅限于以下四类情形:
(一)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等设备、设施及实验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其它因执行党和国家的应急性政策、文件、指令而发生的紧急采购等事项;
(四)其它因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应急性文件、指令、事项而发生的紧急采购等事项。
第四条 学校应急采购实行“急事急办、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的处置原则。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可通过会议、电话、微信及其他通讯联系的议事方式确定采购工作方案,应急采购事项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签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应急采购工作的会签审批流程为:
应急事项发生后,应急采购单位填写《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并按流程办理审签。
第七条 对于特别紧急、无法先行按上条规定流程会签的应急采购事项,需求单位可在口述报请同意后随即组织采购,事后审议和补签审批手序。
第八条 应急采购单位应按照“科学论证,认真调研,合理定价,集体决策”的原则实施采购活动。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检查。
第九条 应急采购实行以部门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
第十条 需求单位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纪检委员或纪检监督员必须参加)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岗位责任。采购人员和部门领导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
(一)原则上应选择供应商进行比价。
(二)优先选择曾经中标学校采购项目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第十二条 确定供应商的同时,应明确价款、货物规格或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应急采购实施情况下,应急采购需求单位办理合同起草签订、验收、固定资产登记、报销等相关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 应急采购需求单位必须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及相关凭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 在应急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人为原因导致延误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
(二)相关人员伙同供应商借机串通价格、以次充好的;
(三)相关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败坏学校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