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的采购招标行为,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升采购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政府采购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强化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硬化预算约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学校采购招标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自觉规范本单位和个人的采购招标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或学校采购招标程序和流程,或干扰正常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三条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人员(含教师及科研人员),负责采购项目审批、执行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人员,均须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事宜,不得无故拖延而影响采购效率。
第二章 各级领导干部纪律
第四条 不得违反规定或议事规则干预正常的采购招标工作,或擅自决定应经集体讨论研究的采购招标事项。
第五条 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学校工程维修、货物服务项目采购招标事务,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工程维修、货物服务的采购招标。
第三章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人员纪律
第六条 不得将按规定应由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先预选供应商或在自行采购后再向学校申报,不得将依法依规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招标。
第七条 不得在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盲目编制采购预算,严禁通过虚高采购预算从中谋利。
第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在编制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采购招标文件,以及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条 不得违反学校分散采购规定,就经批准执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向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或弄虚作假,虚高采购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学校按法律、法规、程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协议。
第十二条 不得泄露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须保密的标底、评审过程及细节、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
第十三条 不得在采购招标或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吃请,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采购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第四章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纪律
第十四条 不得执行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编制的采购预算,严禁通过虚高采购预算从中谋利。
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学校按法律、法规、程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施工,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协议。
第十七条 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须保密的标底、评审过程及细节、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在采购招标或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投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采购招标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吃请,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采购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章 物资采购与工程招标办公室人员纪律
第十九条 不得违反规定确定或随意变更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或在编制采购招标文件、设定供应商资格时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不得干扰评审专家的公开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提出采购招标文件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不得隐瞒、延误按规定应公开发布的采购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采购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不得接受投标人、与采购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或收受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不得泄露学校采购项目数据及内容、采购项目技术资料、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尚在制作中的采购招标文件、项目评审全过程、项目评审书面报告、有关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投标文件或协议等信息、评审专家名单等。
第六章 评审专家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不得偏离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或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的评审意见,或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不得透露与采购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情况及其他信息,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涉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审计人员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泄露审计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内部预算、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不得将未经市场调研及询价情况下编制的采购预算通过审核,严禁虚高审计采购预算并从中谋利。
第三十二条 不得私下接触市场调研(询价)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钱物,或接受其宴请,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不得经办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四条 不得无故拖延审计采购项目,或偏离采购招标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上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纪律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纪律适用于学校全体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相关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