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招标工作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校内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物资采购与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管理;
(二)组织专家培训、交流、研讨,汇总、分析专家评审情况;
(三)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章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 结合学校招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评审专家分为货物类评审专家、服务类评审专家和工程类评审专家。
第五条 学校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办可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本校教职工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三)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等评审工作,且身体健康;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已入选各级政府评审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以不受第六条第(一)项的限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第六条其他项所规定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校外人员如已入选为各级政府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并符合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的,可申请成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一条 被聘为我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高职称教师,根据“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管理原则,原则上自动入选我校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 在学校管理岗位年满八年,且被评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根据“统一条件、分类入库、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管理原则,原则上自动入选我校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进入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招标办提交《新余学院校内评审专家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办审核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
(三)招标办对拟入选专家名单进行审批、备案。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依法按照响应文件对货物及服务进行验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对评审专家的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采购文件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确定由招标办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同时将抽取情况和抽取结果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办上报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的24小时内进行。
第十九条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应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成员确定后,招标办将评审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章评审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招标办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招标办应及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六)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七)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