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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学院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工程项目招标分为政府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校内工程招标。工程类项目招标遵循先审批后招标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工程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文件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项目。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范围

    按照赣府厅字〔2017〕106号和赣府厅字〔2018〕112号文件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第八条学校工程招标(校内工程招标)范围

    (一)上述第六条所列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集中采购目录的。

    (三)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由学校自行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政府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直接发包: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申请单位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二)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一些特殊、特定的货物,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实施单一来源的项目。

    (三)竟争性磋商: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学校工程招标(校内工程招标)方式

    参照政府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方式,学校工程招标方式包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磋商方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物资采购与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工程招标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和制定招标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接受工程项目招标申请,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审核。

    (三)对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工程项目,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代理机构做好相关招标组织工作。

    (四)负责处理招标中的质疑、投诉等事宜,并对技术指标有质疑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在官方网站或者指定媒介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洽谈、起草、签订,并检查督促合同执行。

    (七)负责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

    (八)建立入闱校内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队伍库和履约信誉档案,建立健全投标人监督和淘汰机制。

    (九)对校内职能部门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十三条后勤处负责工程项目立项与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并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论证,提出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批,办理相关报建和质监手续,依法建设。

    (二)确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内容、施工图以及工程项目技术释疑;所有招标资料于项目立项后一并移交招标办。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报批手续,做好工地“三通一平”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和基建维修的施工管理,处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技术、进度以及工程变更与签证等问题,负责工程变更合同的洽谈、起草与签订工作。

    (五)科学管理基建投资经费,严格工程建设及工程维修项目的预算复核、结算审计和工程决算,编报基本建设统计报表。

    (六)参与协调周边街道、村(居)委会关系,为基建、维修工作和学校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一)需求单位(申请部门)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采购招标计划,提出采购招标申请。与招标办共同确认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参与开标、评标以及项目建设过程。

    (二)财务处负责对采购招标项目的经费来源、预算、付款方式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参与对采购招标项目的价格论证,未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资金支付不予办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合理性审计、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审计以及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招标组织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

    (一)招标项目申请:由申请部门将已批复立项的相关材料报送招标办。相关材料包括工程立项批文、会议纪要、经审核的施工图或方案、招标技术要求等。

    (二)招标方式确定:招标办根据项目属性按照招投标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初步确定招标方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进行招标。

    (三)代理机构选定:招标办经集体研究(或摇号、抽签)选定代理机构,委托其组织相关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后勤处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公司来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校审计处复核后送至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定。

    (五)招标文件制作、公示:由招标办委托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申请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根据招标方式确定。如公告期出现质疑的,3个工作日内招标办会同申请部门、后勤处以及代理机构组织答疑并提交答疑文件。

    (六)开标、评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七)中标公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公示3日。公示期间出现质疑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和回复。公示期满且无疑义,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八)合同签订: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由招标办负责与中标人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学校工程招标(校内工程招标)招标程序

    (一)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程序:

    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公告内容视项目情况在新余学院官网主页或招标办网站发布。

    (二)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程序:

    1.招标项目申请:由申请部门将已批复立项的相关材料报送招标办。相关材料包括采购需求书、会议纪要、工程立项批文、设计图纸等。

    2.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后勤处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公司来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校审计处复核后送至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定。

    3.通过招标方式遴选一批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校内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队伍库。

    4.中标单位的确定:以工程预算价为最高控制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通过集体决策(或摇号、抽签)等形式从校内小型基建维修改造队伍库中确定中标单位;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以校内工程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5.合同签订: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后,由招标办负责与中标人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程序:

    由后勤处经处务会研究同意,报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校长审批立项(概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然后由后勤处按照《新余学院小型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与审计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全部过程中应每月向后勤处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后勤处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十九 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后勤处负责与承建单位办理补充合同签订手续。

    二十 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报后勤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勤处会同审计处办理结算工作;最后由后勤处按要求办理报账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中数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规定》和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调整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十本办法中有“以上”字样的含本数字,有“以下”字样的则不含本数字。

    第二十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