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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工作中的十条“红线”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0-15

    一、未按规定报财政厅审批和备案的项目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八条

    三、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采购文件中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八、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

    九、将采购项目交给不具备资格条件的机构进行采购

    十、不按规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不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