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向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一)款、第(二)款材料。
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