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及“见面开标”进行开、评标,投标人需到现场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及投标文件,需到开标现场参与本工程开标活动。 2、本工程最高限价为582944.71元,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报审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3、本工程执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建字〔2025〕5 号),招标文件附件对有关开标评标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请投标人仔细阅读。 4、本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暂不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标后须按招标人要求将包含扬尘治理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及招标人审核批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等有关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征收按国家及省有关财税政策执行。 6、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25〕5号)、《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余住建字〔2020〕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的通知(余住建字〔2021〕66号)、赣建招〔2016〕7号文规定凡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可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应自带取得新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作投标资格无效处理。 参与投标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时,其参与投标的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在其它工程投标中已中标的,或在其它工程已上岗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主动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中标资格无效。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8、本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招标文件附件已列相关条款。招标范围内的内容在实际施工中可能会出现增减或取消的情况,属工程变更范围,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中标人不得因此提出工期及经济索赔;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招标人确定的变更和要求,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必须保质保量的按要求进行施工。实际施工时增减或取消的项目,在结算时将据实进行增加或扣减。 9、投标人需提供纸质标书,一正三副,签到时提交给代理机构。 10、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治安、经济纠纷、安全事故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均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11、本工程清单外工程和签证部分及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的结算总价均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暂列金额)。 1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无法按时签订,发包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发包人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期间中标人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期间承包人发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清退指令15日历天内清退,否则发包人有权强制清退。 13、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中标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须优先支付农民工,如出现农民工上访行为,致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罚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并另扣减工程款处罚。 1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768号)的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空白,提交的相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应当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投标,并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纳入虚假投标的违约责任条款。 15、本工程所参照的施工标准及规范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2012)》,具体参照项目施工工艺流程执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负责清运至校外。 16、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合计4000元,未列入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招标人不补偿,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此项费用。 |